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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合体规程

时间:2023-04-12 阅读:62次

中国工程师联合体规程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本联合体的名称:中文名称为“中国工程师联合体”,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 of Engineers,英文缩写为CSE

第二条  中国工程师联合体(以下简称本联合体)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(以下简称全国学会),地方工程师学会、企事业单位、高校、科研院所以及人才评价与服务机构等团体、单位共同发起成立。

第三条  本联合体的宗旨: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广泛凝聚工程科技界、产业界、教育界、工程科技社团等社会各方力量,加强工程师团结引领,推进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,提升工程师职业化、国际化水平,促进科技经济融合发展,深度参与工程领域全球治理,建设工程师事业共同体、价值共同体、命运共同体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、增进人类福祉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工程界智慧和力量。

第四条  本联合体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  本联合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加强价值引领。弘扬科学家精神,塑造工程师文化,强化工程师职业伦理,传播工程科学知识,营造崇尚工程科技、崇尚创新文化、尊重工程师的社会氛围,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工程师的意见和呼声。

(二)完善工程师职业成长服务体系。参与工程教育认证,开展工程能力评价和继续教育培训,加强人才举荐和表彰,提升工程师职业化、国际化水平,维护工程师合法权益,推进卓越工程师队伍建设。

(三)推动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。建立国际实质等效的工程能力评价标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,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区域和行业试点,争取加入工程师资格互认多边协议,加强工程能力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,积极参与工程领域全球治理。

(四)加强产学研用合作。开展工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活动,推动工程师跨区域流动和共享,打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,助力“科创中国”建设,助推科技经济融合发展。

(五)凝聚工程界智慧。跟踪世界工程科技前沿,开展工程科技与产业发展研究,开展重大工程战略咨询、工程科技咨询和科技评价、工程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工作。

 

第三章 成员

第六条  本联合体成员为单位成员。本联合体在正式注册前,不接受个人成员资格的申请。

第七条  相关全国学会、地方工程师学会、企事业单位、高校、科研院所以及人才评价与有关服务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联合体成员。申请加入本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本联合体规程,自愿加入本联合体;

(二)致力于促进中国工程科技发展,面向世界科技前沿、面向经济主战场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、面向人民生命健康,推动工程科技创新,促进科技和经济融合发展;

(三)致力于提升中国工程师职业化、国际化水平,服务工程师持续职业发展;

(四)致力于推进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,推动中国标准走向国际、中国工程师走向世界,服务“一带一路”高质量发展,积极参与工程领域全球治理;

(五)有参与工程能力建设的积极意愿和较强的社会影响力。

第八条  联合体成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向本联合体提出书面申请;

(二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颁发成员证书。

第九条  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获得本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二)参加本联合体的活动;

(三)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申请承担工程能力评价工作;

(五)加入自愿、退出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条  联合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联合体规程,执行本联合体决议;

(二)维护本联合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向本联合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五)参与本联合体的活动;

(六)积极参与工程能力评价标准研制,按要求推荐工程能力评价考官,提供工程实践案例,协同推进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;

(七)获得工程能力评价授权的成员在本联合体的指导和监督下,开展工程能力评价相关工作,推动工程能力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。

第十一条  退出和除名:

成员有退出联合体的自由。成员退出应书面告知本联合体,并交回成员证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退出。

(一)成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联合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出,再次申请加入需重新审批;

(二)成员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联合体规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
第十二条  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。理事和常务理事为单位职位,每届任期3年。联合体成员均为理事单位,有权委派1名合适人选作为代表参与理事会。

第十三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四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规程;

(二)产生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,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三)审议联合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;

(四)向联合体成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联合体成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指导联合体秘书处工作和制度建设;

(七)审议联合体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五条  本联合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事单位数量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三、五、六、七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 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七条  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参加,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。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联合体日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。会议对秘书处、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讨论、研究并提出指导意见。

第十八条 本联合体设主席1名,对联合体长远发展和重大事项提出指导意见,代表联合体出席有关国内国际重要会议、活动、仪式等。

第十九条 本联合体设理事长1名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;

(二)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三)代表联合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四)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;

(五)提名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单位、秘书长,提交理事会决定;

(六)代表理事会向主席汇报工作;

(七)代表联合体出席有关国内国际重要会议、活动、仪式等。

第二十条 本联合体设副理事长若干名,协助理事长工作。

第二十一条 本联合体设秘书长1名或联席秘书长2名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制定及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工作机构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、顾问委员会委员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;

(四)完成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本联合体的主席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为个人职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政治坚定,身体健康,遵守法律法规,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学风;

(二)有出色的组织力和领导力、深厚的跨界人脉、丰富的社会活动经验,热心公共事务,愿为联合体发展投入精力;

(三)在工程科技方面有重要成就和贡献、在我国乃至世界工程界有地位和影响力者优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联合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3年。可连选连任。

 

第五章 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

第二十四条  本联合体在规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工作机构、办事机构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联合体设立顾问委员会,由工程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专家组成,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理事会下设工作机构:学术交流委员会、工程教育委员会、工程能力评价委员会、标准与质量监督委员会、持续职业发展委员会、文化与伦理委员会、国际合作委员会、奖励举荐委员会、决策咨询委员会等。根据联合体发展需要,可增设和调整相关工作委员会。

(一)学术交流委员会。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等,根据国内工程师制度改革趋势,适时对本联合体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;跟踪工程科技前沿,组织开展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等。

(二)工程教育委员会。指导全国学会参与《华盛顿协议》框架下的工程教育认证工作;研究提出加入其他主流国际工程教育认证体系的建议;推动工程能力评价与工程教育认证衔接。

(三)工程能力评价委员会。负责对申请承担工程能力评价工作的机构进行授权审查;对授权机构进行备案、年检等;对拟注册的工程会员资格进行核准前的审查;指导授权机构开展评价工作,组织开展质量评估。

(四)标准与质量监督委员会。指导工程能力评价通用规范和各领域专业规范的研制、修订和发布;指导完善工程能力评价制度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;指导工程能力评价考官队伍建设;维护工程能力评价工作的公正性、合规性,对工程能力评价中相关申诉、投诉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调查,提出处理建议。

(五)持续职业发展委员会。指导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建设及课程开发,负责课程内容审核;指导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和质量评估;指导联合体成员开展持续职业发展活动。

(六)文化与伦理委员会。研究阐释工程师精神,宣传弘扬工程师文化,制定并引导工程师遵守工程伦理守则,推动工程伦理教育的研究、普及和实践。

(七)国际合作委员会。研究主要国家(地区)工程师制度和工程师认证体系;研究国际、区域性工程师互认协议;对加入有关国际工程组织和开展工程师资格互认进行指导和咨询;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和工程师资格互认国际交流。

(八)奖励举荐委员会。对全国性工程师奖项评选及工程科技领域优秀人才举荐提供咨询,对工程科技重大成就和卓越工程师重要贡献进行宣传。

(九)决策咨询委员会。指导开展工程科技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,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程科技、政策等问题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;指导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调研,推动工程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,促进区域经济发展。

第二十七条  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若干名,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为单数,由各联合体成员向秘书处推荐委员预备人选,秘书处综合推荐情况确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、委员候选人,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。

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委员会决议应有2/3以上委员表决(或出席),表决(或出席)委员2/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八条  本联合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,设在中国科协培训和人才服务中心,负责执行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,承担本联合体日常事务,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,指导和推动本联合体成员提升工程能力建设水平,推动联合体成员间、联合体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合作交流。

秘书处是确保本联合体正常运行的中枢,设副秘书长若干名,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  本联合体秘书处下设若干专业工作组,由相近领域的联合体成员等组成,负责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推进工程教育改革、开展工程能力评价、推动持续职业发展、管理服务工程会员、促进工程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工作。

 

第六章 经费

第三十条  本联合体经费来源及使用:

(一)社会捐赠;

(二)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联合体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成员中分配;对重大活动项目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,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。

第三十二条  本联合体理事会委托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门科目管理经费,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,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联合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,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,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。

 

第七章 终止

第三十四条 本联合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,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,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做出决定。如联合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,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五条 本联合体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或机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

第八章 附则

第三十六条 对本规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七条 本规程由联合体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本规程解释权属联合体理事会。